時間:2014-11-29 10:2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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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c) 當現(xiàn)行有效的氣象報告表明沿所飛航路預期會有本條(a)或者(b)款要求的機載雷暴探測設備能探測到的雷暴或者其它潛在的危險氣象條件時,航空器的機載雷暴探測設備應當處于完好的工作狀態(tài),方可以開始在儀表飛行規(guī)則或者夜間目視飛行規(guī)則條件下運行。 (d) 如果機載雷暴探測設備在航路上失效,則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135.41條要求的手冊中針對這種情況規(guī)定的程序和指令操作航空器。 (e) 本條規(guī)定不適用于訓練、試飛或者調(diào)機飛行。 (f) 本條要求的機載雷暴探測設備無需配有備用電源。 第135.181條 機載氣象雷達設備的要求 (a) 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載客運行的運輸類航空器應當安裝有經(jīng)批準的機載氣象雷達設備。 (b) 當現(xiàn)行有效的氣象報告表明沿所飛航路預期會有機載氣象雷達設備能探測到的雷暴或者其它潛在的危險氣象條件時,本條(a)款要求的機載氣象雷達設備應當處于完好的工作狀態(tài),方可以開始在儀表飛行規(guī)則或者夜間目視飛行規(guī)則條件下運行。 (c) 如果機載氣象雷達設備在航路上失效,則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135.41條要求的手冊中針對這種情況規(guī)定的程序和指令操作航空器。 (d) 本條不適用于任何訓練、試飛或者調(diào)機飛行。 (e) 本條要求的機載氣象雷達設備無需配備備用電源。 第135.183條 旅客座位數(shù)超過19座的航空器的應急設備要求 (a) 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運行的旅客座位數(shù)(不包括駕駛員座位)超過 19座的航空器應當裝備有下列應急設備: (1) 一個經(jīng)批準的急救箱,用于處置飛行中或者輕微事故中可能發(fā)生的傷害,該急救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 恰當固定,放在防塵、防潮和溫度適宜的地方; (ii) 易于客艙乘務員取用; (iii) 至少裝有下列種類和數(shù)量的有效可以用物品: (2) 一把應急斧,放置在機組易于取用但在正常運行中旅客難以接近的地方; (3) 所有乘員都可以看到的“禁止吸煙”和“系好安全帶”信號裝置。該信號裝置應當在航空器地面移動、每次起飛或者著陸以及機長認為有必要的其它任何時候可以接通,“禁止吸煙”的信號裝置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135.129條的要求接通。 (b)各項設備應當按照運行規(guī)范中確定的檢查周期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其處于持續(xù)可用狀態(tài)并隨時可以用于完成其預定的應急功能。 第135.185條 附加應急設備的要求 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運行的旅客座位數(shù)超過 19座的飛機,應當按照本條(a)款至(l)款的規(guī)定安裝下列附加應急設備: (a) 應急撤離裝置。起落架放下時其應急出口(翼上出口除外)高于地面 1.83米(6英尺)以上的載客陸上飛機,應當安裝有經(jīng)批準的能協(xié)助機上乘員撤離到地面的裝置。地板高度應急出口的輔助撤離裝置應當滿足 CCAR-25部第25.809條的要求。自動展開的輔助撤離裝置在滑行、起飛和著陸中應當預位;但是,如果由于出口的設計達不到上述預位要求,并且輔助撤離裝置在展開時能自動豎立,同時針對這些出口,按照CCAR-121部第121.161條(a)款的要求完成了相應的應急撤離演示,局方可以批準對自動展開要求的偏離。 (b) 內(nèi)部應急出口標志。每一載客飛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旅客應急出口的位置,其接近以及打開方式應當有明顯標志。每一旅客應急出口的標志和位置指示標志應當在客艙寬度的距離內(nèi)可以識別。每一旅客應急出口的標志應當讓通過客艙通道任何位置的乘員可以看到。下列各處應當有位置指示標志: (i) 每一翼上旅客應急出口附近的通道上方或者如果因客艙內(nèi)部高度低而放置在更切合實際的客艙天花板上的其他地方; (ii) 每一地板高度旅客應急出口附近均應當安裝緊急出口位置指示標志,如果一個位置指示標志可以清楚標明兩個應急出口的位置,則一個位置指示標志可以用于兩個應急出口; 品名 數(shù)量 粘性繃帶,1英寸 16 消毒藥簽 20 阿摩尼亞吸入劑 10 繃帶壓迫器,4英寸 8 三角繃帶壓迫器,40英寸 5 手臂夾板,非膨脹的 1 腿部夾板,非膨脹的 1 繃帶卷,4英寸 4 膠黏繃帶,1英寸標準卷 2 繃帶剪刀 1 防護橡膠手套或者等效非滲透手套 1雙 (iii) 在阻擋客艙前后視線的每一隔框或者分隔物處應當有應急出口位置指示標志,以指示出在其后面或者被遮擋的應急出口。但是,如果上述位置難以安裝應急出口位置指示標志,可以將該位置指示標志安裝在另一合適位置。 (2) 每一旅客應急出口標志和每一位置指示標志應當滿足該飛機型號合格審定規(guī)章對內(nèi)部應急出口標志的要求。在這些飛機上,如果位置指示標志的發(fā)光(亮度)下降到250微朗伯以下,則不能繼續(xù)使用。 (c) 內(nèi)部應急出口標志燈光。每一載客飛機應當裝有一個獨立于主燈光系統(tǒng)的應急燈光系統(tǒng);但是,如果應急燈光系統(tǒng)的電源獨立于主燈光系統(tǒng)的電源,客艙照明燈可以為應急燈光系統(tǒng)和主燈光系統(tǒng)所共用。應急燈光系統(tǒng)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照亮每一旅客出口標志和位置指示標志; (2) 為客艙提供足夠的照明,使得在座椅扶手高度、沿客艙主通道中心線每 1米(40英寸)間隔測量出的平均照明度至少為 0.538勒克斯(0.05英尺燭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