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4-03 12:18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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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在航空器運行或維修中發(fā)生或發(fā)現的已經危及或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故障、失效或缺陷: (1) 氧氣管路、氧氣瓶和/或氧氣發(fā)生器與電氣線路摩擦; (2) 在燃油箱中導致或可能導致火源產生的故障或狀態(tài); (3) 任何多于一個液壓系統(tǒng)的失效; (4) 在飛行中,兩個姿態(tài)或兩個空速或兩個高度儀表的失效或故障; 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和調查 (5) 水系統(tǒng)和污水系統(tǒng)的滲漏導致電氣故障,如前廁所或廚房的水漏到電子艙或電氣接頭、部件或線路上; (6) 電子設備冷卻系統(tǒng)失效; (7) 導致一個以上電源系統(tǒng)失效的故障; (8) 導致所有 VHF 通信系統(tǒng)失效的故障; (9) 輪胎爆胎、分層、機輪破裂; (10) 非指令前輪轉彎輸入,小的左右的偏移除外; (11) 在緊急情況或對航空器進行測試期間,任何氧氣系統(tǒng)的故障或缺陷; (12) 需要緊急下降的機艙增壓故障; (13) 任何飛機、發(fā)動機的振動或抖動導致在飛行中采取緊急措施的; (14) 任何飛機、發(fā)動機部件、蓋板的脫落或丟失; (15) 導致飛行機組座椅(不包括觀察員座椅)非指令移動的缺陷; (16) 應急撤離滑梯的意外(非指令性)打開; (17) 導致非包容性發(fā)動機故障的事件(如葉片斷裂飛出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此類事件); (18) 非指令推力改變或者在結束運行時發(fā)動機非正常關車; (19) 由于貨物固定設施失效導致飛機損傷的故障; (20) 飛行中或地面移動過程中發(fā)動機反推異常打開或失效; (21) 飛行中或地面移動過程中發(fā)動機失速或喘振; 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和調查 (22) 導致更換發(fā)動機的故障。 5.3 航空運營人除報告以上范圍內的事件外,還應盡可能地報告涉及產品設計缺陷、修理質量問題、故障頻繁出現、原因無法確定等事件,為改進產品、經驗交流、提高維修水平等提供幫助。 6. 使用困難報告的內容和表格 6.1 使用困難報告內容包括: (1) 航空運營人、航空器注冊號; (2) 相關的基本信息,包括:運行種類、航班代碼、發(fā)生日期、地點、階段、涉及的主要系統(tǒng)、故障現象、機組采取的預防/緊急措施; (3) 問題描述和采取的糾正措施。 6.2 使用困難報告表格和具體填寫說明見附件 2“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表格 F121/135-6001。 7. 使用困難報告的時限要求 7.1 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航空運營人應在故障發(fā)生或發(fā)現后的 24 小時內(節(jié)假日不順延)填寫和提交使用困難報告。 7.2 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調查報告:航空運營人應在故障發(fā)生或發(fā)現后的 72 小時內(節(jié)假日順延)提交,對于未結束調查的事件,在獲得更進一步的信息后,應及時更新調查報告。 7.3 航空器和發(fā)動機使用數據:航空運營人應當在每月 10 日(節(jié)假日不順延)之前上報前一個月航空器和發(fā)動機使用數據的匯總報告,上報數據的內容參見本文第 10 條。 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和調查 7.4 航空器/發(fā)動機變化信息報告:航空運營人應在航空器、發(fā)動機信息發(fā)生變化時,及時填寫航空器/發(fā)動機變化信息報告,上報數據的內容參見本文第 11 條。航空器/發(fā)動機變化信息應在以下兩種情況發(fā)生之前上報(取其先者): (1) 填報有關該航空器/發(fā)動機使用困難報告之前; (2) 填報航空器和發(fā)動機使用數據之前。 8. 使用困難報告的核實和調查 8.1 航空運營人應對每起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進行核實和調查,確認使用困難報告數據準確,查明故障件或失效系統(tǒng),以及失效模式。 8.2 航空運營人負責對使用困難報告的調查,確定事件的原因(如使用、維修差錯、設計/制造、翻修等原因),并通過使用困難報告系統(tǒng)填寫和提交調查報告表。 8.3 使用困難報告的核實和調查內容包括 (1) 使用困難報告的內容,調查部門對此部分內容進行核實,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2) 民用航空器系統(tǒng)/部件通用代碼; (3) 故障涉及的主要設備,包括飛機、發(fā)動機、螺旋槳; (4) 故障件/結構件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件號、序號、位置、故障狀況、發(fā)現途徑(只針對結構類)、總時間、總循環(huán)、上次修理廠家、修后時間、修后循環(huán)等; 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和調查 (5) 故障原因分類,包括機械類、非機械類。機械類原因是指航空器在運行和維修過程中部件或系統(tǒng)出現的故障、失效、損害,以及 結構部件的腐蝕、裂紋和開裂等情況;非機械類主要指一些外部因素,如維修差錯、機組操作不當、天氣原因等直接造成的航空受損的情況; (6) 對于因機械原因造成的故障分析,主要為明確故障件以及故障模式的調查內容,包括對故障件的測試、上次修理的情況、涉及的相關技術文件(維修方案、服務通告、適航指令等)、同類故障的總結、結構件腐蝕和裂紋等檢查修理的情況; (7) 對于非機械原因造成航空器損傷和修理的情況,應說明責任原因、損傷情況、后續(xù)處理措施等; (8) 采取的預防措施和實施計劃。 8.4 調查報告表見附件 2“使用困難報告調查表”表格 F121/135-6002,另外航空運營人可以根據需要上報圖片和補充材料等。 8.5 調查報告的提交,如果在故障發(fā)生或發(fā)現后的 72 小時內(節(jié)假日順延)事件調查的部分內容暫時無法查明,則應在提交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和后續(xù)工作計劃。 8.6 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對使用困難報告的調查單中填寫內容進行評估,對未說明清楚或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內容提出意見和要求,航空運營人在要求的答復日期前回復。 9. 特殊調查程序 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和調查 對于某些故障,在調查故障原因的過程中,由于涉及面廣(如運營人、制造廠、維修單位、民航當局等)無法有效協調;或技術工藝 復雜(包括修理和制造)無法簡單地判明原因等情況,為此需要編寫一些針對性強的調查程序(如輪胎脫層/爆胎調查程序,見附件 4),指導航空運營人依照程序調查。 10. 機械中斷使用數據匯總 10.1 根據 CCAR-121.709 和 CCAR-135.443 的要求,航空運營人應通過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系統(tǒng)上報前一個月出現的因機械原因造成中斷使用的數據,包括: (1) 航空器運營時間,起落次數; (2) 中斷飛行次數; (3) 非計劃更換飛機次數; (4) 延誤、改航或取消次數; (5) 發(fā)動機的運營時間/循環(huán)次數; (6) 因已知或者懷疑的機械原因引起的非計劃換發(fā)次數/率; (7) 機組故障報告次數。 10.2 數據以單機和單臺發(fā)動機的形式報告,包括“航空器本月使用數據匯總表”F121/135-6003(見附件 2)和“發(fā)動機使用數據匯總表” F121/135-6004(見附件 2)。 10.3 航空運營人應在每月 10 日前提交以上數據。以上數據應由航空運營人指定部門負責對本集團和公司所有航空器和發(fā)動機數據匯總后統(tǒng)一提交。 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和調查 11. 航空器/發(fā)動機變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