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6 09:4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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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一百四十六條易燃液體應當用專用容器盛裝,并不得倒入飛行區(qū)排水系統(tǒng)內。 第一百四十七條各類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它廢棄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機坪上。 發(fā)現污染物時應當及時進行清除,對于在地面上形成液態(tài)殘留物的油料,應當先回收再清洗。 第一百四十八條在機坪內不得進行垃圾分揀。 第六節(jié) 機坪消防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機坪內適當位置設置醒目的“禁止煙火”標志,并公布火警報警電話號碼。 第一百五十條未經機場管理機構批準,任何人不得在飛行區(qū)內動用明火、釋放煙霧和粉塵。 第一百五十一條機坪內禁止吸煙。 第一百五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消防站消防裝備配備標準》、《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飛行區(qū)消防設施運行標準》和《民用航空器維修 地面安全》第10部分“機坪防火”的規(guī)定為機坪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當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 地面安全》第10部分“機坪防火”的要求,為在機坪運行的勤務車輛和服務設備上配備滅火器。 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損壞、擅自挪動機坪消防設施設備。 第一百五十三條機坪內的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設備應當予以醒目標識。車輛或設備的擺放不得影響消防通道、消防設備以及應急逃生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條任何人員發(fā)現機坪內出現火情或火災隱患時,均應當立即報告消防部門,并應當在消防部門到達現場前先行采取滅火措施。 機坪內火災撲滅后,相關單位及人員應當保護好火災現場,并及時報告公安消防管理部門,由公安消防管理部門進行火災事故勘查。 第一百五十五條在飛行區(qū)設置特種車輛加油站或在機坪上為特種車輛提供流動加油服務作業(yè)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事先取得民航局同意。 第七章 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 第一節(jié) 凈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民用機場飛行區(qū)技術標準》,按照本機場遠期總體規(guī)劃,制作機場障礙物限制圖。機場總體規(guī)劃調整時,機場障礙物限制圖也應當相應調整。 第一百五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障礙物限制圖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一百五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調和配合當地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規(guī)定制定發(fā)布機場凈空保護的具體管理規(guī)定,明確政府部門與機場的定期協調機制;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域內的新建、改(擴)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審批程序、新增障礙物的處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礙物的標識清晰有效的管理辦法等內容。 第二節(jié) 障礙物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條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域內,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下列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發(fā)生: 。ㄒ唬┬藿ǹ赡茉诳罩信欧糯罅繜熿F、粉塵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ǘ┬藿ò袌、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或者機組成員視線的燈光、標志、物體; 。ㄋ模┓N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ㄎ澹┓棚w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ㄆ撸┰O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yǎng)殖場等場所; 。ò耍┢渌赡苡绊戯w行安全的活動。 第一百六十條精密進近跑道的無障礙區(qū)域內(OFZ 由內進近面、內過渡面和復飛面所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體,輕型、易折的助航設施設備除外。當跑道用于航空器進近時,移動物體不得高出這些限制面。 第一百六十一條在精密進近跑道和非儀表跑道的保護區(qū)域內,新增物體或者現有物體的擴展,不得高出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和內水平面,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或擴展的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二條非精密進近跑道的保護區(qū)域內,新增物體或者現有物體的擴展不得高出距內邊3000米以內的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內水平面,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或擴展的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三條高出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和內水平面的現有物體應當被視為障礙物,并應當予以拆除,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或者該物體不影響飛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運行的。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于不高出進近面但對目視或非目視助航設施的性能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物體,應當消除該物體對這些設施的影響。 第一百六十五條任何建筑物、構筑物經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研究認為對航空器活動地區(qū)、內水平面或錐形面范圍內的航空器的運行有危害時,應當被視為障礙物,并應當盡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一百六十六條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范圍以外、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qū)域內,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的物體應當認為是障礙物,除非經專門的航行研究表明它們不會對航空器的運行構成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