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5 16:19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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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航空理論教員、飛行教員、教學管理人員的資格和能力; (四) 教學訓練制度、大綱和教材; (五) 完成訓練大綱的能力; (六) 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用于飛行人員訓練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應當經民航總局鑒定合格。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進行的訓練,不予承認。 第三十三條 飛行人員訓練的重點如下: (一) 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航空營運人運行手冊的相關條款; (二) 飛行作風和職業(yè)道德; (三) 該型航空器、發(fā)動機和各種設備的使用及航空器飛行性能; (四) 飛行機組成員的工作職責、協(xié)調配合和駕駛艙資源管理; (五) 飛行操作動作和飛行程序; (六) 飛行中特殊情況的處置。 第一節(jié) 教員、檢查人員的條件與訓練 第三十四條 教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風、組織紀律性和負責精神,具有較強的教學傳授能力,并經過專門訓練,熟練掌握教學課目的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五條 擔任教員的人員應當通過教員的基礎訓練,教員基礎訓練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 知識學習過程的一般規(guī)律; (二) 影響教學效果的主要因素; (三) 學員評估、提問和檢查的方法; (四) 課程提綱和授課計劃的編制方法; (五) 課堂授課技巧。 第三十六條 從事飛行人員地面理論教育的教員,應當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并經過檢查考核合格。 經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飛行訓練機構的教員的資格按照有關管理辦法批準;其他教員的資格由本規(guī)定第六章規(guī)定的訓練計劃審批部門在審批受訓人員訓練計劃時批準。 第三十七條 擔任駕駛員基礎訓練任務的飛行教員,除應當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外,還應當按照CCAR-61FS的規(guī)定,持有適合于在所教學機型上擔任機長的駕駛員執(zhí)照、等級和授權,并且持有相應的飛行教員合格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