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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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 對于具有局方公布的儀表進近程序的機場,使用下列標準: (i) 對于旋翼機以外的航空器,在有一套進近設(shè)施與程序的機場,云高在最低下降高/度(MDH /MDA)或決斷高/度(DH/DA)上增加 120 米,能見度增加 1600 米; 在有兩套(含)以上精 密或非精密進近設(shè)施與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進近的機場,云高在最低下降高或決斷高上增加 60 米,能見度增加 800 米,在兩條較低標準的跑道中取較高值。 (ii) 對于旋翼機,云高在所用機場進近程序最低下降高或決斷高上增加 60 米,能見度至少 1600 米,但不小于所用進近程序最低能見度標準。 (2) 對于沒有公布儀表進近程序的機場,云高和能見度應當保證航空器可按照基本目視飛行規(guī) 則完成從最低航路高度(MEA)開始下降、進近和著陸。 (d) 當航空器機長決定取消或完成該已生效的飛行計劃時,必須通知空中交通管制機構(gòu)。 第 91.171 條 按儀表飛行規(guī)則運行對甚高頻全向信標設(shè)備的檢查 (a) 航空器在儀表飛行規(guī)則運行中使用的甚高頻全向信標(VOR)設(shè)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按經(jīng)批準程序進行了維修、校驗和檢查; (2) 在前 30 天之內(nèi)完成了使用檢查,證實其指示方位在本條(b)款或(c)款中列出的允許的誤差 范圍之內(nèi)。 (b) 除了本條(c)款規(guī)定之外,按照本條(a)(2)項對 VOR 進行使用檢查的人員必須使用下列方法 之一進行測試: (1) 在起飛機場,使用經(jīng)認可的測試信號進行測試,最大允許的方位指示誤差不超過±4°。 (2) 在起飛機場,使用局方指定的或者在國外有關(guān)民航當局指定的機場地面上一點,作為 VOR 系統(tǒng)校驗點進行測試,最大允許的方位指示誤差不超過±4°; (3) 如果機場既無測試信號又無指定的地面校驗點可用,可使用局方指定的或在國外有關(guān)民航 當局指定的空中校驗點進行測試,最大允許方位指示誤差不超過±6°; (4) 如果無可用的測試信號或校驗點,可用下列方法在飛行中測試: (i) 選取一個處在公布的 VOR 航路中心線上的 VOR 徑向線; (ii) 沿選定的徑向線選擇一個明顯的地面點,最好離 VOR 地面設(shè)施 37 千米以外,在適當?shù)偷?高度上操縱航空器在適當?shù)偷母叨壬蠝蚀_通過該點上空; (iii) 在飛越該點時,注意接收機指示的 VOR 方位,公布的徑向線和指示方位之間的差值不超過±6°。 (c) 如果航空器上裝有雙套 VOR(除了天線以外,裝置互相獨立),檢查設(shè)備的人員可以用一套 對另一套進行檢查,以代替本條(b)款的檢查程序。檢查人員應當將兩套設(shè)備調(diào)諧到同一個 VOR 臺, 并記下對該臺的指示方位,兩個指示方位間的差值不超過±4°。 (d) 按本條(b)款或(c)款規(guī)定對 VOR 工作進行檢查的人員,必須在航空器飛行記錄本或其他記 錄本上記載檢查日期、地點、方位誤差并簽名。 第 91.173 條 空中交通管制許可和飛行計劃 按儀表飛行規(guī)則運行的航空器,應當按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提交飛行計劃的申請,并獲得相應 的空中交通管制許可。 第 91.175 條 按儀表飛行規(guī)則的起飛和著陸 (a) 除經(jīng)局方批準外,在需要儀表進近著陸時,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必須使用為該機場制定的標 準儀表離場和進近程序。 (b) 對于本條,在所用進近程序中規(guī)定了決斷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 MDH)時,經(jīng)批準的決斷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是指下列各項中的最 高值: (1) 進近程序中規(guī)定的決斷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2) 為機長規(guī)定的決斷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3) 根據(jù)該航空器的設(shè)備,為其規(guī)定的決斷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c) 只有符合下列條件,航空器駕駛員方可駕駛航空器繼續(xù)進近到低于決斷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1) 該航空器持續(xù)處在正常位置,從該位置能使用正常機動動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計劃著陸 的跑道上著陸,并且,對于按照 CCAR-121 部或其他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guī)章的運行,該下降率能夠 使航空器在預定著陸的跑道接地區(qū)接地; (2) 飛行能見度不低于所使用的標準儀表進近程序規(guī)定的能見度; (3) 除 II 類和 III 類進近(在這些進近中必需的目視參考由局方另行規(guī)定)外,航空器駕駛員 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認計劃著陸的跑道的下列目視參考之一: (i) 進近燈光系統(tǒng),但是如果駕駛員使用進近燈光作為參照,除非能同時清楚地看到紅色終端 橫排燈或紅色側(cè)排燈,否則不得下降到接地區(qū)標高之上 30 米(100 英尺)以下; (ii) 跑道入口; (iii) 跑道入口標志; (iv) 跑道入口燈; (v) 跑道端識別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