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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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飛機或旋翼機應當具有經(jīng)局方批準的現(xiàn)行有效的飛機或旋翼 機飛行手冊,或 CCAR-121 部 121.137(b)款中規(guī)定的手冊。這些手冊應當使用機組能夠正確理解的語言文字。 (c)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應當滿足 CCAR-45 部規(guī)定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 和標識要求方可運行。 (d) 按照 CCAR-29 部審定為運輸類旋翼機的旋翼機,在建造于水面的旋翼機機場起降時,可 以在短時間內超出飛行手冊中為該旋翼機確定的高度-速度包線進行起降所必需的飛行,但是,該飛 行應當在能夠安全完成水上迫降的水面上空進行,并且該旋翼機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1) 為水陸兩棲型; (2) 裝有浮筒; (3) 裝有其他可以保證旋翼機在開闊水面上安全完成迫降的應急漂浮裝置。 第 91.13 條 禁止妨礙和干擾機組成員在航空器運行期間,任何人不得毆打、威脅、恐嚇或妨礙在航空器上執(zhí)行任務的機組成員。 第 91.15 條 禁止粗心或魯莽的操作任何人員在操作航空器時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蠻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財產(chǎn)安全。 第 91.17 條 空投物體 民用航空器的機長不得允許從飛行中的航空器上投放任何可能對人員或財產(chǎn)造成危害的物體。 但是如果已經(jīng)采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能夠避免對人員或財產(chǎn)造成危害,本條不禁止此種投放。 第 91.19 條 攝入酒精和藥物的限制 (a) 處于下列身體狀況的人員不得擔任或試圖擔任民用航空器的機組成員: (1) 飲用含酒精飲料之后 8 小時以內; (2) 處于酒精作用之下; (3) 使用了影響人體官能的藥品,可能對安全產(chǎn)生危害; (4)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為計量單位,達到或超過 0.04%。 (b) 除緊急情況外,民用航空器的駕駛員不得允許在航空器上載運呈現(xiàn)醉態(tài)或者由其舉止或身 體狀態(tài)可判明處于藥物控制之下的人員(受到看護的病人除外)。 (c) 機組人員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人員或局方委托的人員檢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測試。當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1)、(a)(2)或(a)(4)項的規(guī)定時,此人應當根據(jù)局方的 要求,將其擔任或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后 4 小時內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測試結果提供給局方。 (d) 如果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3)項的規(guī)定,此人應當根據(jù)局方的要求,將其擔任或 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后 4 小時內所做的每次體內藥物測試的結果提供給局方。 (e) 局方根據(jù)本條(c)或(d)款所取得的測試結果可以用來判定該人員是否合格于持有飛行人員 執(zhí)照,或是否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規(guī)的行為。 第 91.21 條 麻醉藥品、大麻、抑制或興奮藥劑或物質的載運 (a) 除本條(b)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任何人不得在已知航空器上載有有關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麻醉藥品、 大麻、抑制或興奮藥劑或物質的情況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該民用航空器。 (b) 本條(a)款不適用于法律許可或經(jīng)政府機構批準而載運麻醉藥品、大麻、抑制或興奮藥劑或 物質的情況。 第 91.23 條 便攜式電子設備 (a) 除本條(b)款規(guī)定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下列民用航空器上,所有乘員不得開啟 和使用,該航空器的運營人或機長也不得允許其開啟和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 (1) 正在實施公共航空運輸運行的航空器; (2) 正在按照儀表飛行規(guī)則運行的航空器。 (b) 在民用航空器上可以使用下列便攜式電子設備: (1) 便攜式錄音機; (2) 助聽器; (3) 心臟起博器; (4) 電動剃須刀; (5) 由該航空器的運營人確定,認為不會干擾航空器的航行或通信系統(tǒng)的其他便攜式電子設備。 (c) 按照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guī)章實施運行的航空器應當滿足相應的規(guī)定,本條(b)(5)項所要求的 決定必須由航空器的運營人作出;對于其他航空器,該決定也可以由航空器的機長作出。 第 91.25 條 租約和有條件銷售合同中真實性條款的要求和運行控制的責任 (a) 除本條(b)款中規(guī)定的情況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大型民用航空器在租賃或有條 件銷售時,當事雙方必須簽署書面合同,該合同應當包括關于以下內容的真實性條款: (1) 合同簽署生效前 12 個月內,對該航空器進行的維修、檢查所依據(jù)的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以 及該航空器的現(xiàn)狀符合本規(guī)則對此類航空器在維修和檢查方面要求的證明; (2) 對該航空器實施運行控制的人員的姓名、地址及其簽名,以及該人員的法律責任; (3) 符合本規(guī)則以及其他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運行控制的權利義務方面的條款。 (b) 本條(a)款的要求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1) 當事人之一是外國航空承運人或者是按照 CCAR-121 部和其他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guī)章實施 運行的運營人; |